您的位置-首页-文化建设
 
解析“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解读之一
来源:    作者:杨 虹    时间:2008-02-15 【字体:  】 【关闭
    “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成为百姓关心的新话题。何谓财产性收入?专业解释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通俗的理解就是,你对你拥有的财产进行合理运用得到的收益。比如把钱在存进银行获得利息,或者把钱从银行取出来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获得的收益,或者把自己的房屋出租获利等等。
     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划分,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居民收入的4个来源。从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数据看,我国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为8767元,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68.9%,转移性收入为2899元,占比22.8%,经营性收入为810元,占比6.4%,财产性收入为244元,占比1.9%。由此可见,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无论从绝对值,还是占总收入比重都相当之低,有很高的提升空间。
     四种收入来源虽然占比不同,但是具备的可能性却正好和所占比例成反比,工资性收入可以解决温饱,转移性收入可以解决养老问题,经营性收入可以让你步入小富阶层,人均拥有的244元财产性收入看上去似乎不值一提,但在8亿农民的摊薄下,人均数值往住掩盖很多事实。如果将眼光投向富豪榜,这些人动辄十亿元的财富基本上都可以理解为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提法,而是“十六大”报告中“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的提法的延续和进一步阐释。
    “十六大”以来中国的财富路径发生了新变化。“十六大”的主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什么是“全面的小康社会”?经济学家认为:全面小康社会就是绝大多数老百姓有产的社会。从建国到现在,我国有三次大规模的社会财富、社会利益构成、社会产权归属的大调整。一是解放初期的“一化三改”,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建立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关系。二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私人经济以及股份制经济再加上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由此建立了颁发不同性质所有者的微观主体。三就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新的改革方向。改革30年创造性成就的主要表现是在人们的收入上的增加。前20余年,主要表现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流量和增量上的增长。而今后20年人们生活改善社会富裕程度提高,将主要表现为人们私人财富的存量增加上。
      这个由“国有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的过程中,执政者的目标就是要让普通老百姓、让私人业主、让一般社会成员普遍占有社会财富。这个“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中,不仅包括生活资料的增加,而且包括获取收益的普遍增加。“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要受到保护”“按照劳动、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一系列论证已经隐含的财富分配主题在“十七大”报告里,被更加明示了。
      这些提法不仅针对民营和私人资本,更重要的意义是为了证明绝大多数老百姓利益的合理性。经济学家认为:“全面小康社会中,绝大多数老百姓都将成为私人资本的提供者,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展再也不是少数民营企业家、私人老板的事了。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密切联系的是,中国广大人民群众都将成为私人资本的提供者。”未来这个私人财富不断积累和增长,也是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有机会获取非劳动收入的过程,是他们都有机会分享按要素收入分配的过程;新的私人资本产生的来源,不仅包括国家前期按企业的所有制分配的、职业化的私人老板的投资,而且包括非职业化的老百姓投资。
     在大多数人看来,财产性收入似乎只是针对城镇居民,他们拥有较多的个人资产,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的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而对于8亿农民,除了存款利息外,其他财产性收入似乎离他们很远。事实并非如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其实也颇为丰富,有很强的农村色彩。
     在一些大城市的郊区和一些私营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还可以获得土地之外的财产性收入。比如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一些城市居民选择到郊区农村居住,向当地农民买房或租房,这些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据相关统计数据,农民的这部分收入增长非常明显。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很多农民对当地的私营企业入股,每年可以获得丰厚的分红,这种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能参与活跃的民营经液晶,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一种非常新颖的财产性收入。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当地小企业普遍存在信贷困难,而农民通过参股的方式,一方面支持了有活力的小企业,同时也为自己带来财产性收入。